新京報快訊(記者饒沛)《北京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試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當一條河流的上游區縣因為污染而導致河流流到下游區縣時水質未達到相關標準,則上游區縣須對下游區縣進行經濟補償,同時,未完成污水治理任務也需要進行補償。
  水質每變差1個功類別,補償金標準為30萬元/月,當跨界斷面污染物濃度劣於Ⅴ類時,應追加補償金,具體追加金額根據當化學需氧量濃度等來進行計算。
  下游區縣政府獲得的補償金須用於本區縣水源地保護和水環境治理項目,以及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相關監測設施的建設與運行維護等工作。
  編輯:陳思  (原標題:河流水質變差?上游區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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