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各科成績取消嚴重者追刑責
  ■法條鏈接
  2014年遼寧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准考證背面印的《考試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考生如不遵守考試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招生考試機構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同時,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考試作弊 各科成績取消 嚴重者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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